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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莊毓宸

原告
貞藏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坤達
原告
莊博凱
原告
程政偉
原告
鄧益如
原告
劉立涵
原告
廖泳彬
原告
楊靜芳
原告
江佩蒔
原告
陳立賢
原告
王志弘
原告
蕭如岑
原告
陳季賢
原告
陳怡君
原告
楊秋香
原告
黃惠美即黃惠雀
原告
李碧芬
原告
紀碧真
原告
呂建龍
原告
江世楨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律師
被告
俊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倩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30分整,在本院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請兩造到庭。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尚有事實未調查明確(估價單與開立發票之公司為不同公司,尚待確認請求金額與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所要求之改善工程花費為同一),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毓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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