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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李宜娟

原告
劉淑然
被告
蔚理資產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秉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146號),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須補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8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056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978元,該裁定已於113年5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為憑。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可佐,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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