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96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沁爍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稱:俊祥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思妤
- 訴訟代理人
- 吳俊儒律師
- 被告
- 蘇志鴻
- 被告
- 張炯茗
- 被告
- 陳炫溎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翔暢裝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松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毓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漏未記載「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應予更正補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理由欄已敘明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理由,是主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