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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
    陳冠霖
  • 法定代理人
    林思妤、陳松偉

  • 原告
    翔暢裝潢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沁爍國際有限公司法人(原名:稱:俊祥國際有限公司)蘇志鴻張炯茗陳炫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9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沁爍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稱:俊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妤 訴訟代理人 吳俊儒律師 被 告 蘇志鴻 張炯茗 陳炫溎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翔暢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毓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所為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漏未記載「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應予更正補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理由欄已敘明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理由,是主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黃善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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