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陳冠霖

上訴人
即原告
沁爍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稱:俊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妤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蘇志鴻
即被告
張炯茗
即被告
陳炫溎
即被告
翔暢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2月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9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先位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翔暢裝潢有限公司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7萬8356元及利息。㈡備位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蘇志鴻、張炯茗、陳炫溎應給付上訴人187萬8356元及利息。則衡以上訴人先位及備位聲明,係屬相互競合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查本件上訴人先位及備位部分之上訴利益均為187萬83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