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08號
- 上訴人
- 米那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建民
- 被上訴人
- 社團法人台中市簡會益宗親會
- 法定代理人
- 簡吉源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48,300元(同第一審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關於聲明第1項、第3項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2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