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36號
- 原告
- 徐小萍
- 訴訟代理人
- 王銘助律師
- 被告
- 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如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中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茲原告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出處 原記載之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36號判決主文欄第1項第2行 被告應就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應有部分為1922/0000000)…… 被告應就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應有部分為755/0000000)…… 2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36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三、第2行 原告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應有部分為1922/0000000)…… 原告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應有部分為755/0000000)…… 3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36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六、第3行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㈠被告應就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應有部分為1922/0000000)……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㈠被告應就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應有部分為755/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