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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36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羅智文黃志婷朱浩誠

原告
徐小萍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被告
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如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中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茲原告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黃志婷

                   法 官 朱浩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出處 原記載之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36號判決主文欄第1項第2行 被告應就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應有部分為1922/0000000)…… 被告應就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應有部分為755/0000000)…… 2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36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三、第2行 原告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應有部分為1922/0000000)…… 原告主張: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應有部分為755/0000000)……  3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36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六、第3行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㈠被告應就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應有部分為1922/0000000)……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㈠被告應就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應有部分為755/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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