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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877號

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陳文爵

原告
松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宏明
訴訟代理人
吳亞澂律師
被告
升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坤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吳世敏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各有明文。又所謂交易價額,乃客觀價值之一種,與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利益,專由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故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而非僅以表彰股東權之股單面額或登記出資額 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48號、107年度台抗字第35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股東名簿所載股東升川顧問有限公司之持有股數70萬股變更股東登記為原告,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股權於起訴時之淨值為斷。依被告提出之11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所示被告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718萬0,900元、發行股份數為200萬股(本院卷第91頁),則每股淨值為13.59元(計算式:27,180,900÷2,000,000=13.59,小數點第2位以下捨去)。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1萬3,000元(計算式:13.59×700,000=9,513,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5,24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萬7,335元,尚應補繳7萬7,913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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