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5 日
- 法官吳國聖
- 法定代理人張立杰
- 上訴人脈動心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號上 訴 人 脈動心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用心聯合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萬2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萬3478 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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