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脈動心聯股份有限公司、張立杰、用心聯合有限公司、蔡溫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號上 訴 人 脈動心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杰 被上 訴 人 用心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溫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裁 定已於113年7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 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