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5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長生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炳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健煒有限公司間113年度訴字第2053號返還保
證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3,5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