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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55號

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賴秀雯

原告
孔維莎
被告
威錄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源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訴訟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14年3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車牌號碼000-○○○○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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