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55號
- 原告
- 孔維莎
- 被告
- 威錄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長源
- 法定代理人
- 受告知訴訟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14年3月1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車牌號碼000-○○○○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