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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7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林秉暉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訴訟代理人
何佳音
被告
黃駿彬即景泰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3年9月19日下午4時。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事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定民國113年9月17日下午4時宣判,因當天適逢中秋節,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屬國定假日,雖當事人表明不聽判或無意見,然為保障當事人之權益,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考量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後,認有變更宣示判決期日之必要,爰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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