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佳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07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何佳音 被 告 黃駿彬即景泰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管轄前來(原案號:113年度訴字第946號),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7,700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該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利明献 ,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陳佳文,並經陳佳文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27頁),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簽發「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 約定書」向原告申請授信綜合額度新臺幣(下同)50萬元。嗣於110年12月21日撥款5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12月21日起至113年12月21日止,利息依原告銀行企業換利指數(月 )利率加碼2.98%機動計算,每月繳付本息一次,目前被告 尚未清償之餘額為155,951元。 ㈡被告於111年6月24日簽發「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向原告申請授信綜合額度150萬元。前述授信綜合額度 分成2筆款項(120萬元、30萬元)動用撥款: ⒈原告於111年6月29日撥款120萬元,借款期間自111年6月29日 起至114年6月29日止,利息依原告銀行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4.89%機動計算,每月繳付本息一次,目前被告尚 未清償之餘額為593,392元。 ⒉原告於111年6月29日撥款30萬元,借款期間自111年6月29日起至114年6月29日止,利息依原告銀行企業換利指數(月)利率加碼4.89%機動計算,每月繳付本息一次,目前被告尚 未清償之餘額為148,357元。 ㈢被告對前開借款本息僅分別繳至113年3月20日及113年2月8日 止,尚欠原告本金合計897,7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屢經催討無效,依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第14條之規定,已喪失期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資料等件影本為證(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46號卷第24-50頁);而被告對於 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依約已視為到期,迄今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被告自應負全部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黃舜民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1 155,951元 自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4.47 自113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2 593,392元 自113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6.35 自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3 148,357元 自113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6.35 自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合計 897,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