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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0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顏銀秋

上訴人
即被告
温嘉琪即晉益水電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晟機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萬6,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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