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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2 日
  • 法官
    顏銀秋

  • 上訴人
  • 被告
    温嘉琪即晉益水電工程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0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温嘉琪即晉益水電工程行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鉅晟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逾期不繳則駁回上訴,此項裁定於113年5月2日送達由 上訴人親收,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繳費明細查詢在卷可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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