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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26號

返還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陳文爵王奕勛陳雅郁

原 告
李傑森
訴訟代理人
葉日謙律師
被 告
萬淂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煥昇
被 告
萬達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佳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追加
被告 龍建人
龍煥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鈺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之聲明尚待釐清,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請原告具狀補正備位聲明各項主張之事實及理由,係依據何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龍建人給付原告300萬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陳雅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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