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26號
- 原 告
- 李傑森
- 訴訟代理人
- 葉日謙律師
- 被 告
- 萬淂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龍煥昇
- 被 告
- 萬達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佳宏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趙惠如律師
- 追加
- 被告 龍建人
- 龍煥昇
- 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趙鈺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之聲明尚待釐清,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請原告具狀補正備位聲明各項主張之事實及理由,係依據何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龍建人給付原告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