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8 日
- 法官陳文爵、王奕勛、陳雅郁
- 法定代理人龍煥昇、郭佳宏
- 當事人李傑森、萬淂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萬達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26號 原 告 李傑森 訴訟代理人 葉日謙律師 被 告 萬淂富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龍煥昇 被 告 萬達麗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佳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追加 被告 龍建人 龍煥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趙鈺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之聲明尚待釐清,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請原告具狀補正備位聲明各項主張之事實及理由,係依據何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龍建人給付原告300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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