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35號
- 原告
- 蔡妙慧
- 被告
- 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景山公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林承俊
- 被告
- 元和興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被告
- 人 李燕芝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仁祺律師
- 被告
- 余俊昌
林承豐
丘睿祥
江政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31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陳報下列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請簡單、具體確認追加被告之原因事實?
㈡另當事人書狀應依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於114年9月12日提出民事起訴狀被告之姓名僅記載「李燕芝的哥哥」,起訴程式於法不合,如有要追加,請補正上開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完整正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俾利法院送達訴訟文書,逾期未補正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即駁回此部分之訴。
㈢上開提出之書狀請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