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5號
- 原告
- 吳岳育
- 原告
- 吳美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明璋律師
- 被告
- 看見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即瑞泰保險經紀人股
- 被告
- 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學智
- 訴訟代理人
- 吳慶明
王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事實未臻明瞭,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1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4法庭言詞辯論。
二、原告起訴聲明請求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本息,嗣擴張聲明請求119萬6291元本息,擴張請求19萬6291元部分應繳裁判費2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三、請原告就下列事項於14日內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寄被告訴訟代理人):
1.原告稱:97年11月間原告吳美玲與被告協議,將華宇公司業務員納入瑞泰公司轄下「寰宇事業體」部門,並約定華宇保險經紀人公司舊有保單(前述記載業務員為原告吳岳育之保單及97年11月前經由華宇公司投保,97年11月後移交給被告之保單)及97年11月後經「寰宇事業體」人員服務而投保之保單,於保險公司支付被告佣金後,被告保留12%,其餘88%應交付原告吳美玲,是否如此?97年11月「寰宇事業體」人員所指為何人?依被告陳述,似僅原告2人?原告2人有無登錄被告公司業務員?雙方有無簽定書面契約?
2.原告援引為證據似均為98年至112年各保險公司就原告吳岳育經紀保單所給付被告佣金等,是否所稱「約定華宇保險經紀人公司舊有保單(前述記載業務員為原告吳岳育之保單及97年11月前經由華宇公司投保,97年11月後移交給被告之保單)及97年11月後經寰宇事業體人員服務而投保之保單」,即係98年至112年各保險公司就原告吳岳育經紀保單所給付被告佣金等所憑保單?
3.請就0000000綜合辯論意旨狀第5-82頁表格「證據-對照卷頁」欄所載各項證據影印提出書證,並製作計算式表明表格「金額」欄所載金額如何計算得出。
4.被告稱原告應受被告105年修改佣金發放制度拘束,服務津貼為60%,繼續率獎金及年終獎金為80%,原告就此有何意見?
四、請被告就下列事項於14日內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寄原告訴訟代理人):
1.被告0000000答辯狀稱:華宇公司結束營業,後續佣金及津貼依序匯入洪文昌、吳岳育、吳美玲帳戶,然各保險公司係將佣金匯至保險業務員登錄之經紀公司,究竟洪文昌、吳岳育、吳美玲有無在被告公司登錄營業員?與其等間有無簽訂合約?請提出相關契約資料。
2.原告主張「原告吳美玲於91年成立華宇公司,原告吳美玲與被告商議,對於部分『華宇公司未簽約保險公司之保險商品』,透過瑞泰公司向保險公司送件保單,由原告吳岳育在瑞泰公司登錄保險業務員,將屬於華宇公司銷售保單均記載服務人員為原告吳岳育,以利雙方會算;97年11月間華宇公司欲結束營業,原告吳美玲與被告協議,將華宇公司業務員納入瑞泰公司轄下『寰宇事業體』部門,並約定華宇保險經紀人公司舊有保單(前述記載業務員為原告吳岳育之保單及97年11月前經由華宇公司投保,97年11月後移交給被告之保單)及97年11月後經「寰宇事業體」人員服務而投保之保單,於保險公司支付被告佣金後,被告保留12%,其餘88%應交付原告吳美玲」,請就此事實真否表示意見?協議範圍包括1.華宇保險經紀人公司舊有保單(業務員為原告吳岳育之保單及97年11月前經由華宇公司投保,97年11月後移交給被告之保單)2.97年11月後經「寰宇事業體」人員服務而投保之保單,有無爭執?究竟有無與原告吳美玲為前揭約定?若有,何以被告稱105年修改佣金發放制度,原告得受分配佣金為88%、服務津貼為60%,繼續率獎金及年終獎金為80%,原告應受此修改佣金發放制度拘束,並請提出105年修改佣金發放制度書面資料。
3.原告主張被告匯入原告及洪文昌存摺284萬9579元,加10%為316萬6199元(見原告0000000狀),與被告依扣繳憑單稱已付原告325萬7285元不合,請被告核對匯入原告存摺確實金額,並說明扣繳憑單之給付金額如何給付?匯款或現金提出付款證明。
4.原告稱被告已付原告316萬6199元,先清償「代收其他保經公司轉付佣金」8萬8620元、產險佣金29萬5841元,剩餘278萬1738元用以清償系爭佣金,被告有何意見?前開「代收其他保經公司轉付佣金」8萬8620元、產險佣金29萬5841元,是否已經被告提出扣繳憑單給付金額所包括?或係另行給付?
5.原告0000000綜合辯論意旨狀第2頁表格所列保險公司為1.全球人壽公司、2.宏泰人壽公司、3.保誠人壽公司、4.國寶人壽公司(由國泰人壽公司承受)、5.富邦人壽公司、6.遠雄人壽公司、7.興農人壽公司。被告0000000補充答辯續4狀第2頁表格是否為被告主張金額?所列保險公司其中凱基人壽、凱基(保誠)有何不同?與原告所列保誠人壽公司關係?
6.請說明被告0000000補充答辯續4狀之附件2之待證事實;附件3第1頁係卷內函文,第2頁以下表格與明細為卷內函文所無,請說明情由;說明附件4之待證事實;說明附件5之待證事實,表格從何而來。
7.原告請求如下:
1.壽險佣金、服務津貼405萬4289元(卷○000-000)+年終佣金7萬78843元+繼續率佣金34萬5978元=447萬9110元,88%為394萬1617元
2.被告匯入存摺284萬9579元,加10%為316萬6199元
3.被告已付原告316萬6199元,扣除被告給付「代收其他保經公司轉付佣金」8萬8620元、產險佣金29萬5841元,為278萬1738元
4.應付394萬1617元-278萬1738元=115萬9879元
5.00000-00佣金3萬6412元
6.115萬9879元+3萬6412元=119萬6291元 請就各項是否正確表示意見。
8.原告主張被告匯款金額包括:1.壽險首佣2.產險佣金3.壽險續佣4.服務津貼5.年終獎金6.繼續率獎金7.代收其他保經公司轉付佣金,被告就此有何意見?
9.被告稱00000-00佣金3萬6412元,已於0000000付2605元,請提出證明,並就得停付其餘部分提出法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