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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5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蔡嘉裕

原告
張境榕
原告
張邦寧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律師
被告
築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至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

理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為《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之訴,變更聲明減縮為請求被告給付118,630元、237,259元,合計為355,889元本息,故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應改用簡易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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