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6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大新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勇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聯合地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兼被上訴人
- 林綾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大新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新公司)復未表明上訴聲明。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查本件上訴人大新公司於原審訴之聲明第2、3、4項部分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核屬數項標的互相競合之情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另與訴之聲明第1項先位之訴、備位之訴部分訴訟目的一致,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是本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390元。上訴人聯合地產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2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上訴人大新公司並應補正上訴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