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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02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王金洲

原告
帝碩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德凡
被告
豪力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456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85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6月28日送達予原告(見本院卷第17頁),然其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考。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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