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王金洲
  • 法定代理人
    翟德凡、黃瑞銘

  • 原告
    帝碩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豪力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02號 原 告 帝碩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德凡 被 告 豪力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5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456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85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6月28日送達 予原告(見本院卷第17頁),然其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考。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黃昱程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