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2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熊祥雲

上訴人
王勇龍
被上訴人
南泰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學賢
被上訴人
徐玲瑜

張妤希即張金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之情形而言。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所為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第三項㈠㈢、第四項關於「37萬5600元」之記載有誤,爰更正為「37萬5440元」。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3年11月27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因原判決記載金額有誤,則上訴聲明記載37萬5600元亦應有誤。茲依正確金額37萬544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萬1760元(37萬5440元×4=150萬176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萬392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