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46號
- 原告
- 黃美珠
- 被告
- 維特外語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瑤瓊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49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18,320元,本院前於民國113年7月11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58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該裁定業於113年7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憑,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