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4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林秉暉

原告
黃美珠
被告
維特外語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瑤瓊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49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18,320元,本院前於民國113年7月11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58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該裁定業於113年7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憑,揆諸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即難認為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