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2 日
- 當事人簍卡創意行銷有限公司、呂蕙雯、黃家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62號 原 告 簍卡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蕙雯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 被 告 黃家琳 住○○市○區○○街000號4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516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