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宇德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陳錫楨、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益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57號 原 告 宇德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楨 被 告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益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5日 以113年度補字第1408號裁定命原告於113年8月5日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13年7月10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