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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78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陳文爵

上訴人
即原告
喬領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成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訴字第237

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萬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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