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7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喬領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成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訴字第237
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萬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2378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訴字第237
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萬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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