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7 日
- 法官吳金玫
- 法定代理人陳盈畇
- 上訴人建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79號 上 訴 人 建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千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萬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13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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