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3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顏銀秋
- 法定代理人黃廷齊
- 當事人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時間到府汽車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廷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 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 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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