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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80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顏銀秋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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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廷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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