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91號
- 原告
- 楊弘毅
- 被告
- 薰衣草森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村煌
- 訴訟代理人
- 王祈富
- 訴訟代理人
- 追加被告 緩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村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建三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受 告 知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訴 訟 人 森福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瑞賓
- 訴訟代理人
- 李振瑋
上列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4年4月1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續行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