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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廖聖民

原告
楊弘毅
被告
薰衣草森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村煌
訴訟代理人
王祈富
訴訟代理人
追加被告 緩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村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三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受 告 知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訴 訟 人 森福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賓
訴訟代理人
李振瑋

上列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4年4月14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續行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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