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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2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廖聖民

原告
高新富
被告
雲峰國際商務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斯閔
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5年2月1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續行調查證據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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