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94號
- 上訴人
- 香蕉新樂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至慶
- 被上訴人
- 賴榮茂
- 被上訴人
- 賴學賢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賴李月美
- 被上訴人
- 賴學泉
賴信成
賴賢明
賴賢聲
賴重光
洪憶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按上訴人請求返還之支票票面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