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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494號

返還支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董庭誌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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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至慶
被上訴人
賴榮茂
被上訴人
賴學賢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賴李月美
被上訴人
賴學泉

賴信成

賴賢明

賴賢聲

賴重光

洪憶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按上訴人請求返還之支票票面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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