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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25號

給付押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王奕勛

原告
辰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竹
被告
鹿鳴坊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押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8870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依法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72元,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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