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5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何佳音
- 訴訟代理人
- 施懷
- 被告
- 奕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兼清算人
- 李月芬地政士即張晉易之遺產管理人
- 被告
- 楊淳瑀即楊晽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1積欠本金欄中「736,67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39,67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