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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王奕勛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何佳音
訴訟代理人
施懷
被告
奕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兼清算人
李月芬地政士即張晉易之遺產管理人
被告
楊淳瑀即楊晽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1積欠本金欄中「736,67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39,679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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