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42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王金洲

原告
凱晨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勝
被告
賓格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354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20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然其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可考。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