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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5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巫淑芳孫藝娜蔡汎沂

上訴人
全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本川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8,514元(計算式:1,128,514元-68萬元=448,5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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