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全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林孟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全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本川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8,514元(計算式:1,128,514元-6 8萬元=448,5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