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5號
- 上訴人
- 全向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孟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本川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8,514元(計算式:1,128,514元-68萬元=448,5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