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8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65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陳文爵

原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蓉娥 臺中市○區市○路00號
被告
馬尼通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呂佳峻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同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馬尼通訊有限公司(下稱馬尼公司)於民國111年1月5日邀同被告呂佳峻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1年1月25日起至114年1月25日止,每月為一期,利息按年息5.5%計算,平均攤還本息,並隨原告牌告季定儲利率指數調整而機動調整,並自調整日後之第一個月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加計4.7%計算,被告最後繳息日牌告季定儲利率指數為1.6%,加計利率後為6.3%;倘借款期間未依約繳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為到期,另逾期還款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㈡被告繳納本息至113年5月25日止,即未能依約按時繳付本息,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71萬4,26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1紙、約定書2份、放款帳卡明細單影本、放款牌告利率報表影本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5-29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均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民法第272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被告呂佳峻為被告馬尼公司對原告所負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應與被告馬尼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馬尼公司尚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