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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9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巫淑芳

上訴人
即原告
欣德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錦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歐雅系統設計有限公司、林祐玄、劉曜毓、莊耿翰、林雅文、陳怡儒等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616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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