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3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謝明諺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鋒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達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前開裁定業於同年1月14日分別送達上訴人之住、居所,有送達證書2份附卷可參;然上訴人逾越上開期間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件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