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90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4 日

上訴人
即原告
加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玉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彥苓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萬3,8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8,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敘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