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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00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王怡菁

反訴原告
萌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宇豪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黃百謚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經查,反訴原告聲明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35,656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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