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筌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國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筌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振輝因113年度訴字第284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5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2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黃昱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