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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3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熊祥雲

上訴人
鼎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慧
被上訴人
富邦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未據記載「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即有欠缺。茲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對於第1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利益繳納裁判費(若上訴人係就其不利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3萬5024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5萬0337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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