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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簡佩珺

抗告人
即被告
林志銘即正豐機器廠

邢昌盛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林志銘即正豐機器廠、邢昌盛與相對人即原告買晨菖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抗告人2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限期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不服,均提起抗告,惟皆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2人係分別對該補費裁定提起抗告,依前揭法條規定,應各徵收抗告費1,000元(合計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2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06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