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30號
- 上訴人
- 兄弟國際蘭園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裕
- 被上訴人
- 林淑珍
林永敏
林永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盈餘分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6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聲明就原判決主文第1-3項所受不利判決部分,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6922元(76萬9438元+14萬3742元+14萬3742元=105萬6922元),就原判決主文第4項所受不利判決部分,該項標的並無交易價額,被上訴人就該項標的所有之利益亦難認定,是此項訴訟標的價額於客觀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即以165萬元定之。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0萬6922元(105萬6922元+165萬元=270萬6922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萬98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