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87號
- 原告
- 邱奕翔
- 訴訟代理人
- 謝秉錡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育正律師
- 被告
- 佳禧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尤翔輝
- 被告
- 賴冠瑋
- 被告
- 林泰佑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嘉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裁定本件訴訟於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93號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兩造於上開事件已達成和解,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