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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187號

確認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劉承翰

原告
邱奕翔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代理人
林育正律師
被告
佳禧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翔輝
被告
賴冠瑋
被告
林泰佑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裁定本件訴訟於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93號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兩造於上開事件已達成和解,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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