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託銷售契約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潘怡學
- 當事人劉雪玉、嚴明智、大大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52號 上 訴 人 劉雪玉 嚴明智 被 上訴人 大大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託銷售契約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 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賴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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