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52號
- 上訴人
- 劉雪玉
- 上訴人
- 嚴明智
- 被上訴人
- 大大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託銷售契約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8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