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7號
- 原告
- 許素霞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家旻律師
- 被告
- 芊芊農產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金口黛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曾應欽
- 被告
- 王小云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學能律師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閎逸律師
- 上四人共同複代理人
- 涂奕如律師
- 上四人共同複代理人
- 追加 被告 粧鎂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應欽
- 訴訟代理人
- 王正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興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115年3月12日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字第39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判決確定、調解、和解成立或撤回訴訟等)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事件,業經終結在案等情,有原告所提出該案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61號民事裁定為憑。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