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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羅智文黃志婷朱浩誠

原告
許素霞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家旻律師
被告
芊芊農產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金口黛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曾應欽
被告
王小云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上四人共同複代理人
涂奕如律師
上四人共同複代理人
追加 被告 粧鎂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應欽
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律師
複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115年3月12日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字第39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判決確定、調解、和解成立或撤回訴訟等)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事件,業經終結在案等情,有原告所提出該案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61號民事裁定為憑。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黃志婷

                 法 官 朱浩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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