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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6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李悌愷顏銀秋陳馥

上訴人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北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世芳即悅順實業社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4,628元(本訴部分為1,579,771元,反訴部分為424,8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陳 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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