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65號
- 上訴人
-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北屯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啟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世芳即悅順實業社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4,628元(本訴部分為1,579,771元,反訴部分為424,8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