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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51號

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蔡汎沂

上訴人
富遠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傳文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被上訴人
永發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奕成
被上訴人
邱育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0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收受第一審判決後,於同年月22日委任律師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並於同年月27日提起第二審上訴,而已逾相當期間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本院毋庸命補正,得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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