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49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王怡菁

上訴人
即被告
依斯楚互動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御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凱毅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萬9,000元(計算式:700,000×17%=119,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